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盗窃时没有真正控制财物如何定性 作者:杨晓林 付文亮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2期 [案情]2006年5月3日,张某(男,40岁)携带钢锯、钳子到本村石灰石厂,趁厂子停产无人之机,将该厂料仓通往窑口之间的电缆线剪断,并用钢锯将电缆线(价值4885元)锯成两段盘成两盘。张某先将一盘电缆线搬运到厂区外放于路旁,然后去搬运第二盘电缆线。当张某将第二盘电缆线搬运至厂区外时被人发现,张某将电缆线扔下后跑回家。 本案涉及到盗窃罪既遂、未遂的标准问题。 [速解]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有多种学说。失控说认为,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即构成盗窃既遂,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失控加控制说认为,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即是盗窃既遂。尚未使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或者被害人虽然失去控制,但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未能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盗窃未遂。 笔者认为,失控加控制说是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学术通说,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取得财物所有权是相互联系的,但这种权利的转换并不是总在瞬间完成。盗窃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和被窃财物的性质、重量、体积的不同都可以影响行为人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从而影响对盗窃行为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并不意味着盗窃工厂内的财物时只要将数额较大的财物搬出大门,使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就构成盗窃既遂。行为人是否取得对盗窃财物的控制权是认定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的关键。笔者认为,张某将两盘电缆线搬运至厂区外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但张某不能获得对电缆线的完全控制权。张某将第一盘电缆线放于路旁,是着手实施盗窃的行为。张某去搬运第二盘电缆线至厂区外时被人发现前,是盗窃的继续行为,在此期间张某在事实上不能拥有对第一盘电缆线的控制权,此谓“事实不能”。当张某将第二盘电缆线搬运至厂区外时是在盗窃实施过程中,被人发现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盗窃行为的连续性和张某怕被发现的人认出追上并被追究责任,其逃离的行为事实上未能取得两盘电缆线的实际控制权。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 罪未遂”的规定。 (作者单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067300])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b5a0789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