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刑法学发展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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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刑法学发展简史

西方刑法学发展简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但现代刑法学的基础则始于17世纪的欧洲。在这个时期,人们开始思考刑法的原则和目的,并开始系统地研究刑法的规则和程序。

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了“法治国家”的理念,强调法律的绝对性和普遍适用性。他还提出了“罪行与惩罚”一书,探讨了刑罚的正义性和合理性。

19世纪,德国法学家朔门和法国法学家杜布罗卡分别提出了“犯罪学”和“刑法学”的概念,将刑法研究从实践中抽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学科。此时,刑法学也开始注重研究犯罪的原因和预防,而不仅仅关注惩罚和制裁。

20世纪,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学也在不断更新和发展。在美国,学者弗兰克福特提出了“犯罪社会学”的概念,将犯罪视为社会问题来研究。在德国,学者哈特提出了“罪刑法理论”,强调刑法制度应该符合道德和公正原则。

今天,法学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刑法的内容和原则也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目的仍然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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