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刑法学和刑事法学 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 最广义刑法学,即是刑事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一切问题的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等内容。 广义的刑法学,是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阐述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又称为刑法教义学、教义刑法学。 本书的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但必要时仍然会涉及刑法史学与比较刑法学。 刑法学与犯罪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刑法解释论与刑法立法论 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论。就是在妥当的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联系社会生活、具体案例,对刑法规范做出解释。 立法论基本做法是批评相信成文刑法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我国以往做法突出表现为,事先未能对刑法规范做出妥当的解释,就挑出刑法规定的缺陷,然后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 刑法学完善的路径:1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后2解释着根据正义理念与文字表述,并联系社会现实解释法律3许多情况下,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解释者不得不对法律用语做出与其字面含义不同的解释。4经过一段时间后,立法机关会采纳解释着的意见,修改法律的文字表述,使用更能实现正义理念的文字表述。这种过程循环反复,从而促进成文法的完善。刑法学的重心在解释论,而不是批判法条的立法论。 三、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 刑法解释学以解决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没有诠释的分析师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各类学者:1德国神学家施莱尔马赫2德国哲学家狄尔泰3德国哲学家,存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海德格尔4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5法国哲学家利科尔。 四、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 (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 新派学者菲利将自己的观点称为新派,将其之前的观点称为旧派。 封建刑法的特征:1干涉性2恣意性3身份性4残酷性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封建刑法进行批判。 费尔巴哈确立了刑事审判中的法治国思想。他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边沁认为国家权力在保证臣民福利的限制下,承认国家权力的无限性与不可分割性。认为以下四种情况不得适用刑罚:1无根据2无效果3无必要4太昂贵 (二)旧派与新派的基本对立 (三)当代刑法理论的对立 (四)我国刑法理论的现状 五、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一)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1历史的、发展的观点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3注释研究法4历史研究法5比较研究法6社会学研究法7案例研究法 任何一种解释如果试图用最终的、权威性的解释取代基本文本的开放性,都会过早点吞噬文本的生命。 解释着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a565347e518964bcf847cb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