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出台 指明税收征管改革重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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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出台 指明税收征管改革重点和方向

作者:暂无

来源:《财政监督》 2021年第8



主持人:《意见》内容丰富,部署详实,在您看来此次《意见》的推出意义何在?有哪些新提法?相较于历次税收征管改革,此次《意见》部署的税收征管改革呈现出哪些特点、最值得关注的有哪些?

翟继光:《意见》的推出为我国下一阶段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指导方向。我国自2015年启动《税收征管法》的大规模修订工作以来,一直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主要原因就在于近些年不断推出税收征管的重要改革措施,在改革未完成之前,一旦立法,则会导致改革的停滞。《意见》中提出的重要改革完成之后,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也将告一段落,《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也会很快完成。本次改革最重要的亮点有三个:一是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二是发票电子化改革,三是税收大数据。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是中心,纳税人权利将得到更好地保障;发票电子化改革是突破口,发票的全面电子化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奠定了基础;税收大数据是驱动力,大数据不仅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而且可以精准区分守法诚信纳税人与违法失信纳税人,对前者加强保护,对后者加大打击。

付伯颖:税收征管是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此次《意见》推出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是确立了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和方向。从长远看,此次《意见》对我国税收征管的目标、路径和具体操作上都明确了基本的改革方向,为完善税收征管提供了全方位的指导。二是明确了税务征管改革的理念,即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人是一切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税收征管改革的核心。三是明确了数字化和智能化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这有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征管经历了多次较大变革,这次改革完成了税收征管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突破,进一步优化了税收执法、纳税服务和税收监管体系。其主要特点及值得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标明确,路线清晰,可操作性强。首先,从内容上看,《意见》共包括8项三十条,在税务执法、税费服务和税务监管上提出了明确的改革目标;其次,从具体措施上看,《意见》明确了从2022年、2023年到2025年税收征管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不仅使税收征管改革有了明确的改革方向,更便于税务工作者在具体工作中的实操。二是进一步突出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治税理念。纳税人是税收征管的核心,《意见》中明确了各种智慧税务的设计、提出了科学精准的执法方式,确立了直达快享的税费优惠等,其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大便利,这必将极大地激发市场主体,促进经济繁荣,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三是拓展了我国参与数字经济税收治理的新课题。《意见》提出,要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持续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这将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也将为数字经济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李淼焱:本次《意见》的推出,是税收征管3.0升级版,旨在系统优化税收执法、纳税服务和税收监管,采取大数据集成管理的方式优化税收征管,将业务流程、制度规范、信息技术、数据要素、岗责体系用新技术集成一体化,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征管改革2.0版本从国地税合并的机构改革出发,整合税务系统的人力、物力资源,为实现高效税收征管铺平道


路。此次3.0版的税收征管改革主要从技术层面提升征管手段,线上线下共同协作,向“智慧”征管方式转变。本次改革最值得期待的是“合成”,值得关注的是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

臧建文:此轮改革,是通过政府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制度性调整,进一步落实并推进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降低征纳关系领域所影响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服务于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与高质量发展,以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在强调与“税”相关的办理、服务、执法等方面同时,突出涉“费”信息、征收、缴纳等方面,多次提出与“纳税人”相并列的“缴费人”概念,并将这二者一起作为税收征管服务建设的中心。可见,此次税收征管改革所触及的,不但涉“税”,而且与“费”相关的征管工作,尤其将会加强。

这是自国税地税合并以来,将社会保险费征收统一划入税务部门后,税务部门的征管范围不仅包括各项税收,而且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费,这涉及数以亿计的市场主体与职工家庭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全社会安全网的可持续健康运行,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主持人:《意见》对进一步税收征管改革提出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安排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已具备哪些基础?还存在哪些短板待补齐?结合您的研究和实践,简要谈谈您的想法。

翟继光:我国税收征管近些年已经在朝着这一目标前进,主要表现在税收服务意识不断增强,税收电子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税务数据与其他领域数据的联网也在不断拓展。但与《意见》提出的目标相比,我国税收征管的短板也不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尚不平等,纳税人尚未把税务机关视为服务机关。税收电子化管理的水平还不高,还有不少收支凭证尚未电子化。税务机关在使用其他部门的数据时还存在诸多障碍。只有补齐这些短板,才有可能实现《意见》提出的目标。

付伯颖:从总体看,我国为实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的目标,在税收征管工作方面已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条件。

首先是法律基础。我国具有较规范的税收法律法规。1992 年我国正式出台了《税收征管法》,次年又针对税收征管法的具体实施制定并公布了相应的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这也是我国首部关于税收的程序法,是我国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技术基础。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特别是随着我国金税三期工程的完成并正式投入使用,我国税收网络硬件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制度更加规范,软件支撑力度加大,为智慧税务目标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再次是管理基础。拥有完善的税收征管机构设置。特别是2018年国税地税合并后,各级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展开征收和管理活动,从而保证税收征收与管理的职能得以顺利完成。

当然,具备基础并不代表智慧税务已构建完成,还需在以下方面补齐短板:


一是税收征管思维有待根本转变。智慧税务框架下的税收征管思维应由粗放式管理向专业化智能化管理转变。其一,由固定管户向集中管事管数转变;其二,由人工式管理向信息化智能化管理转变。

二是信息管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健全。虽然现行《税收征管法》也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应信息共享,但是,各部门数据共享缺乏系统的法律保障,仅在省、市层面有相关规定,且缺少全国层面对涉税数据标准、口径格式的统一规范,导致第三方涉税信息数据采集质量和使用价值不高,影响智慧税务的整体效果。

三是大数据应用分析平台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税务机关的涉税数据综合分析平台,仅限于部分数据的纵向对比,对数据的分析仍停留在简单的查询和比对层面,缺乏深入性和系统性,分析模式单一,分析自动化程度不高,影响了结果精准性。

四是数据智能化处理的高精尖技术人才培养急需跟上。一般而言,大数据产生价值通常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即:海量信息源;信息化工具;复合型人才。由于税收征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务人员不仅要熟悉税收、财务等业务知识,而且要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二者皆通的高精尖人才培养急需加强。

李淼焱:当前基层税务局已经在优化基层税收征管模式,采取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方面取得良好效果,有效落实了纳税人和税务人“双减负”的要求,提升了税收征管的效能。税务总局已经实施“信用+风险”动态监管体系,创建了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算法模型。这些已经为实现“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奠定了技术基础。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非接触式”办税需求猛增,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对技术的依赖性增强。顺应这一变化,王军局长提出“‘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要求,税务系统在上下协同整体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方面取得很大成效。税收数据服务大局方面的优势已经显现出来,但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需要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在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方面还有发展的空间。

臧建文: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已历经多年紧锣密鼓的试点改革。比如国税地税合并的完成,税收征管部门得以进一步优化与高效;还有如社会保险费统一划归税务部门征收,有利于政府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管力度;再如,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设计及征收,运用个人所得APP、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助力亿万纳税人实现汇算清缴;另外如电子发票试行并逐渐推广,便利了市场主体间交易的达成,等等,这些都为税收征管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作出了铺垫,并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是,目前来说,税收征管工作尚存在如下短板:其一,社会保险费划归税务部门统一征管,相关征收细则尚未明确,然而在企业社保、工资等相关数据信息对比下,企业社保缴费负担预期存在不稳定性;其二,平台经济日趋发展,灵活用工群体规模增加,但自然人纳税人所需配套的税收申报体系尚不完善,难以转为个体工商户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三,部分地方政府限于财政收支压力,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较重的区域,税务部门为完成既定税收任务,征收“过头税费”问题,在部分地区时有发生;其四,税费优惠政策,如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等,在具体落地过程中,较为繁琐,不利于纳税人充分、切实享有减税红利;其五,“营改增”实现了增值税在全行业的广覆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等问题依然在部分行业频发,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问题仍然在部分领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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