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制度改革谈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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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制度改革谈社会公平

本文从税收制度与社会公平的关联性分析入手,探讨了现行分类个税制度的历史局限性,阐述了分类个税制对社会公平的压抑和制约,对未来个税改革的方向进行了憧憬,对其对社会公平的推动进行了总结。



标签:个人所得税 制度 社会公平 分类制 个税改革

一、税收制度与社会公平

税收制度是个古老的存在,早在春秋时代,鲁国就已经实行初税亩,此后虽然经历社会制度的历史变迁与沿革,但是税收制度的本质并未发生改变,都是规范税收行为的一种框架。单从字面上看,我们很难将税收制度和社会公平联系起来,前者属于经济学范畴,而后者属于社会学范畴,彼此并无明显交集。但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税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并反映着社会公平,两者之间的联系要从税收制度的本源上进行发掘。从属性上来说,税收制度是一项实用制度,带有典型的规范性,是对税收行为的一种指导和约束。科学的税收制度是指那些能保证国家普遍、平等、规范地从公民那里获得财政收入的合理框架[1]。因此,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决定了税收行为的平等性和规范性,间接反映并深刻影响着社会公平



二、现行分类个税制度对社会公平实现的制约

税收制度总是与社会的公平程度相适应的,科学性受制于整个社会的公平程度,而其建立后的实际运行又推动或制约着社会公平的发展和实现。我国的税种繁多,但生活中与我们关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的要数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是基本税种,牵扯面广、影响直接,很多新税的开征和旧税的改革都要以个税改革为前提,因此它也是能够最直接体现社会公平并能为我们所感知的税种



1.现行分类个税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分类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国际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分类制、综合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其中,在税收制度比较完备的发达国家,大多实行综合制或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在我国,分类个税制度开始于1980年,它的实行是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是分类个税制度实行时,我国的行政管理水平,特别是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有限,不能进行较为复杂的税收操作;二是当时我国还不具备建立个人征信制度的能力,有关部门对个人收入情况缺乏全面了解,贸然实行综合税制,势必难以取得较为公平合理的征税效果;三是实行分类个税制,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有利于在不同层面体现不同的国家政策,对于指导社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这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应该给予肯定的






2.现行分类个税制度对社会公平的扭曲及其改革的必然性

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的分类个税制度已经不能完全客观地反映和适应社会收入结构的变化,更是因为我国现今已经具备了实行更高级个税制度的必要条件,此个税制度改革已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首先,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收入结构相较原来有了巨大的变化,继续实行分类个税制度,已经不能对社会财富起到重新分配和调节以体现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虽然,为适应现实发展,我国已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1980年的800元调到现在的3500元,然而,数据显示,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这就预示着80%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来自中、低工薪阶层承担,这就出现了所谓的逆向调节现象[2]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分类个税制度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显然不能够做到公平公正。而且随着国家治理和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政府对个人收入情况的掌握程度已经日益全面,对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个体已经完全有能力进行评价和衡量,也就是说已经具备了实行有限综合个税制度的技术条件。



最后,分类个税制度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不能够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过于滞后且呆板,不符合日新月异的时代发展节奏。而且,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借助于网络通信和计算技术,我国已经完全具备对个税扣除标准综合各方因素、实行动态管理的技术和能力,综合个税制度的有限实行已经从梦想照进了现实,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未来个税制度改革对社会公平的推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未来个税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相比于分类制,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应的分类外,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其全年的收入纳入计税范围,以家庭为主体征收个人所得税,仅从预期来看其将对社会公平的实现产生积极地推动作用。



一是未来个税改革将更加关照个体。相比于分类个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将政策的指导范围进一步缩小,家庭甚至个人取代原有的收入群体,成为今后政策制定时需要考虑的单位因素,改变过去的一刀切模式,势必将为公民个体带来更加细致科学客观的评价和分析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国家治理理念的变化,以及治理手段和治理技术的革新,在未来的国家管理中,个体




将取代群体,成为政策制定的原点,个体的利益和需求将被进一步放大,政策将更加灵活多元,迎合不同利益需求,反映不同阶层现实。



二是未来个税改革将进一步激发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个税制度改革为公民带来的除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还有思想观念的转变。特别是随着互联网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空前高涨,其参与政治的手段也越发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在政治参与中,公民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和诉求,不断实现自身价值,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政策走向施加个人影响,政策成为个人利益博弈的最大公约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的自身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其实行后必将推动社会公平的发展和实现。



参考文献

[1]徐进,吕呈娟;构建和谐社会: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调节[J];地方财政研究;200707



[2]王雅平;以税制改革为契机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0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b3880fabb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