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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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作者: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

摘要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种职务和地位向社会公平地开放,使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取。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既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又是一种实质平等。

关键词机会平等 正义 差异原则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95-01

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的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这一原则可以表述为: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和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它主要适用于不同社会地位的设计与安排,对更好的实现社会基本结构中经济和分配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逻辑前提

首先,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与生俱来,无论是自然资质方面,还是社会出身方面,这些先天因素之间的差别有些可以通过社会措施尽量加以消除,有些则难以消除。其次,在社会价值分配过程中,有些社会价值是可以平等分配的,如自由和权利,有些则是无法平等分配的,如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再次,平等不等于消除差别,完全平等的状态不会必然导致社会效益与社会进步,甚至在财富、地位等方面强求绝对的一致和平等会损害社会进步,导致社会发展停滞。

作为一位平等主义者,罗尔斯在其正义原则中体现出的不是完全取消差别,而是为这些不可避免的不平等提出一些限制条件,以说明这方面的差别在怎样的条件下是可被允许的。可以说,希望尽量扩大平等和缩小差距的倾向,是罗尔斯提出第二个正义原则的基本宗旨和真实动机。 二、内容分析

按照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首先,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必须依附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其次,这些不平等要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 ()公平的机会平等——纯粹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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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还是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都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程序,罗尔斯称之为纯粹程序正义。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安排应当是标准和程序意义上的正义,以此来保证公平的机会平等和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因此,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作用就在于保证社会合作体系成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使人们无需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的复杂情,而只是从一种普通的观点判断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 ()公平的机会平等——实质平等

怎样才算是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平等的分析通常存在两种界定方式,一是形式平等(前途考量),主张任何地位和职务对每个人都开放,没有任何种族或身份的限制,对于这些地位和职务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一是实质平等(手段考量),人们不仅对机会拥有平等的权利,且要保证每个人都拥有利用这些机会的工具、资源或能力,即平等的手段。但实际上这两种机会平等之间存在着悖论,无法兼得。由此,罗尔斯提出了他对机会平等的两种解释:“一切为才能让路前途的平等”(careers are open to talents)作为公平机会的平等”(equality of fair opportunity)

一切为才能让路前途的平等类似于前途考量的形式平等,罗尔斯称之为自然的自由平等。对于这种放任主义的解释罗尔斯并不满意,因此他转向另一种自由主义的解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要求各种地位不仅要实现形式的的公平开放,而且要使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达到它。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意志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要求通过正义的制度和社会经济安排,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排除了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对人们追求职业前途的影响,为人们提供一个平等的出发点,使具有类似才能的人不再因其社会出身而受到妨碍。 三、优先性分析

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两个正义原则处在一种辞典式的序列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异原则。这种优先意味着,在使用一个原则的时候,我们假定在先的原则应该被充分地满足。我们寻求的是在一套背景制度

(background institutions)内部发挥作用的分配原则(狭义的),而这种背景制度既确保了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也确保了公平的机会平等。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这有两种情况:(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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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认为即使机会得到了公平平等,仍然会存在着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到能力和天赋的影响,而能力和天赋是无法达到平等的。不平等的能力和天赋不能成为不平等分配的理由,因此主张用差异原则来纠正这种不公平。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一种不平等必须同时使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也能获利。这意味着这种不平等要限制在社会经济利益的范围内,而不允许在基本自由方面出现不平等,不允许以较大的经济利益来补偿较少的自由,不允许这两者之间的交换;其次,这种不平等即使在社会经济利益的领域里也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真实含义。

由此可见,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与差异原则,首先这是因为机会平等原则关涉到全体社会成员,一个充分的机会平等即使对于少数最少受惠者来说也是相当重要的;其次,规则的优先性实际上是以基本善的优先性为基础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所对应的机会和权利优先于差异原则所对应的收入和财富。可以说罗尔斯并不是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基本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对差异原则的优先便表现出其对各种基本善的根本的偏爱。 注释: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0,9. 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7,170-71.

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11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c2d3850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3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