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动火作业应坚持“宁可不生产,也要保安全”的原则,为加强单位动火作业的消防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火作业管理的范围。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煨管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后勤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未经后勤管理部门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后勤管理部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第四条 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第五条 客房内严禁使用任何油类,如汽油、煤油、柴油、食用油等油类,还有其他可燃液体,如甲烷、酒精等。凡是可能导致消防安全的所有液体或固体类高危物品都属禁止之列。 第六条 客房内严禁使用任何可燃气类,如天燃气、煤气、液化气、沼气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d2eab237a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