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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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市卫健委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1)造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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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四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务科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务科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务科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科室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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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e73728a0b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a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