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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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1、以下操作是危险操作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可能坠落的工作) 2)易燃易爆部位作业。 3)有爆炸或爆炸危险的工作。 4)大型和重型设备的起吊和安装。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风险的工作。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8)在轻型屋顶上(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他危险作业。 2、危险作业批准

1)提交审批的危险作业在生产中应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安全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领导审批。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施工。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实施单位现场指挥。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经安全科室审批;特殊危险作业必须通过安全技术进行演示,并提交主管领导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负责人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3、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员有权拒绝在没有正式操作说明的情况下进行危险操作。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的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在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当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操作。

8)危险作业完工后,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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