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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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监测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0.03.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局属市级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广告市场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宣〔201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将采取“禁、限、严、查、律、曝”六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等4类广告的监管。按照工作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人民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始终保持对医疗广告的有效监管。按照《通知》要求:一是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报刊、广播电视、市内网站和各种户外广告设


施发布治疗性病、恶性肿瘤、乙型肝炎等疾病的医疗广告。二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禁在人民广场、江北机场等6个重要区域,解放碑、观音桥等5大商圈,机场路、内环高速等15条重要路段,公共交通工具内外部、轻轨立柱、轻轨车站等交通设施上发布涉及生殖系统、泌尿系统、肛肠、不孕不育、乳腺疾病的医疗广告。 二、认真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切实把好审批“准入”关

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出证的程序和标准,坚持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的基本原则,不得越权和降低标准审批,依法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对《通知》所禁止的医疗广告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力求在“准入”环节上杜绝违法医疗广告。

三、认真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及时发现违法医疗广告

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广告监测制度,采取有效手段,重点对都市生活类报刊、电视台以及互联网等医疗广告发布频次较高的媒介进行定期定量监测。在充分利用好重庆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每月《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监测通报》有关医疗广告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重庆市主流媒体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当地媒体开展监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

四、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要继续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未经审查批准或者篡改审批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其他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移交工商部门查处。同时,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fa30ccca3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e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