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22 【实施日期】2008.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 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 《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市国资委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 / 3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主体)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 (市国资委职责)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2 / 3 (五)《公司法 》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 (企业职责)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391404e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f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