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事项联签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公司财务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联审联签制度,是指实行由公司各股东分别委派代表,定期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PV公司”)的财务事项,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股东分别委派一名代表组成联审联签委员会,定期对规定的财务事项签署审批意见,根据公司章程、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情况,共同监控和调配资金流向,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SPV公司指定人员定期填写整理好联审联签单(后附相关原始凭证及文件资料),履行联审联签手续。 第五条 SPV公司报销采用月报账制度,每笔财务支出由财务人员上报总经理、董事长进行初审签署后,按本制度规定呈报联审联签委员会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条 重大事项提前报备,如有急办事件,可以用电话或者微信的形式请示汇报,事后补齐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每笔费用支出,财务部门必须依据齐全的联审 1 联签手续和SPV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手续齐全的批件,办理资金的支付。 第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凡与本制度不符的均应按本制度执行。 附件 联审联签单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1c5085edc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a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