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从南航腐败案看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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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上市公司“高危”作业

――从南航腐败案看“委托理财”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固定回报投资理财业务而引发的特大腐败案件。公诉人指控,南方航空集团原财务部经理陈利明受贿5367万元,贪污约1234万元,挪用公款12亿元;原副总经理彭安发挪用公款3亿元;汉唐证券及其原广州总部负责人韩晓军行贿1642.6万元。数额之巨大,令人发指。继辽河油田、联通国脉和长春长铃等违规委托理财事件之后,再次将公众注意力聚集到 “委托理财”这一上市公司的“高危”业务。

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委托理财”是一个内涵简单、外延宽广的经济概念,泛指一方将财产委托给另一方管理,金融信托、投资基金都属于典型、成熟的委托理财业务。其本质上体现的是存在于财产所有者和财产管理者之间的一种广义的委托代理关系。所谓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就是上市公司作为委托方将公司的货币资金按照某一协议委托给一家或数家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或其他类型的法人企业(受托方),由后者将其主要用于证券市场的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伴随我国股票市场的诞生而出现,并随着股票市场成长而红火,在上世纪末达到高潮。之后随着股票市场的价值重心下移,上市公司的这一业务虽有所收手,但其存在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原本上市公司一项的正常业务委托理财为何频频“触礁”?大案要案下面以南航委托理财腐败案为标本,解剖“委托理财”存在的一一问题*原本上市公司一项正常的业务委托理财为何频频“触礁”?下面以南航委托理财腐败案为标本,一一解剖“委托理财”存在的问题*

资金违规入市

20018月,陈利明、彭安发和时任南航集团总经理的颜志卿三人商量,决定利用南航集团的银行信用贷款,委托证券公司理财。20018月至20056月间,陈利明以银行信用贷款与汉唐证券、世纪证券签署的委托理财业务共计43.552亿元。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 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规定,允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所开立的股票账户用于配售股票,也可用于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但法律同时规定,委托资金仅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是不允许进入股票市场的。但由于缺乏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资金来源的有效监督,一旦募集资金到帐,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则难以区分,致使一些上市公司有机可乘,将银行信贷资金或通过配股及增发新股募集资金变相以自有资金形式委托理财。(将银行信贷资金或通过配股及增发新股募集的资金变相以自有资金形式委托理财。



保底收益“定心丸”缺乏法律依据

20047月至9月间陈利明将12亿元委托理财资金投向世纪证券账户,委托理财协议为期一年,世纪证券承诺保底收益率约在9%。20024月至20056月间,陈利明以南航集团财务部的名义在世纪证券进行了七次委托理财,共计27.126亿元。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收益分配方式一般有三种:保底型,保底加分红型,按比例分红型。实际上,券商等受托机构为吸引投资往往采取保底的做法,在委托协议中规定最低收益率。但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券商接受客户委托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的收益做出承诺。所以,收益保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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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南航集团虽不是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南方航空(A股代码为600029H股代码:1055)属南航集团子公司。 *

注:南航集团虽不是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南方航空(A股代码为600029H股代码:1055)属南航集团子公司。


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亏损和争议,不受法律保护。保底委托理财并未降低其中蕴含的风险,上市公司期望的高收益只是一句空话,当然也不存在所谓的“定心丸”

与受托方关系缺乏披露――腐败事件滋生源

汉唐证券原广州总部负责人韩晓军事先与陈利明商定,(由韩)代表汉唐证券私下与陈利明签订“顾问费合作协议”,按理财金额1%的比例分四次支付给陈贿赂款1642.6万元。陈私下与世纪证券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中规定,按理财金额1%-1.5%的比例收受贿赂款3429万元。可见,受托方为吸引委托理财业务,除承诺保底收益外,还通过“回扣”“好处费”等方式向委托方当权人行贿,以利益诱饵承揽业务。这样,委托方的“委托理财”也就变成了受托方的主动融资行为,其直接后果就是出现此类严重违反国家法规的腐败案件,而流入当权者腰包中的赃款则成了所谓的“融资成本”。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还有多种,如将资金委托给其关联方投资的公司;受托方炒作委托方自家股票等等。关于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关系,我国有关法规并未对此作详细披露的要求。陈利明是不是只是这类腐败案件冰山一角,我们目前不得而知,但并不排除这种可能,至少我们可以肯定制度缺陷已给此类腐败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资金软约束,使用去向缺乏有效监督

公诉人亦列出陈利明在200212月至20047月间,陈利明分别向中信、兴业、光大、招商、农业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以南航集团的名义贷款(陈利明以南航集团的名义分别向中信、兴业、光大、招商、农业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贷款)金额从3000万元至4.3亿元不等。南航集团系总资产高达723亿元的央企,获取各家银行的贷款并非难事。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信贷资金的软约束机制,银行仅凭国企的国家信誉签发贷款,对资金的使用去向缺乏有效监督。同样,上市公司在配股或增发新股前,都有令股民怦然心动的项目计划和预期收益计划,诱使股民心甘情愿地掏钱认购。可一旦圈钱目的达到,由于制度的缺陷,中小投资者并不能有效行使资金使用的监督权,多数上市公司随意改变资金投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在腐败中大量“蒸发”。这种资金的软约束,造成的是资金的低效率使用,最终受损的是投资者和债券人的利益。

管理层暗箱操作为所欲为,内控失效,独立董事制度形同虚设 仅凭南航财务一名主管的签字,就能调动上千万的资金一名参与起诉的一位知情(删除一名或一位)人如此表示。财务部经理陈利明的权力也大得惊人,动辄数亿元的资金调动。陈否认南航集团对于委托理财有过任何书面的规章制度,全凭公司少数几位高层的授权即可操作。南航财务管理的巨大漏洞只是多数上市公司的一个缩影,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由于国有大股东的影响力,上市公司董事会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非但独立董事们对公司的诸多决策不明就里,就连许多执行董事和公司高管也被蒙在鼓里。内控失效,独立董事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委托理财信息不披露或披露不充分、不及时 (直)到东窗事(对于)集团委托理财的事,南航股份董事会从来没有披露过。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没有设置专门账户,报表列示仅以“短期投资”和“投资收益”反映。但要求上市公司在报表附注中对委托理财的时间、金额、受托方基本情况、收益确定方式、委托理财投资种类、金额数量、进展情况、收益情况、安全性以及可回收程度等做详细说明。但事实上,多数公司做不到这一点,即使披露了委托理财的公司,也存在披露不充分、不及时的问题。选择性批漏(披露者隐瞒一些重要信息,报喜不报忧则是一贯的做法。当委托理财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隐瞒真相,通过追加投资以图弥补前期损失,这种屡战屡败、屡败屡战模式()结果只是出现更大的问题。



有人曾将“委托理财”比作股市的“雷区”,笔者认为一点也不夸张。由于制度的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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