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7]3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08 【实施日期】200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津政发[2007]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文化局确定的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30项),现予公布。 天津是一座有着6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展天津优秀特色文化,促进文化传承,弘扬民族精神,建设和谐天津,具有重要作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1 / 2 (国办发〔2005〕18号)精神和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八日<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42d9035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