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盛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计代理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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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盛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计代理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沈价发[2005]18 【发布部门】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2.21 【实施日期】2005.02.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局发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1120 实施日期:20061120日)废止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盛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5]18号)



沈阳盛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继续执行<关于沈阳盛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申请》收悉。通过一年多的运行,社会反应正常的实际,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会计代理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代理方要与被代理方协商签订书面会计代理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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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434f5d8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e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