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体发[2011]22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1.04.28 【实施日期】2011.05.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沈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体发﹝2011﹞22号) 各区县(市)文体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将《沈阳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贯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市级体育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体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负有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的社团,包括市体育局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由市体育局发起成立的市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他地方性社团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成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体育局是市级社团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社团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体育总会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级社团对区、县(市)级同类社团进行业务指导。 市民政局是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市体育局指导和管理社团的下列事务: (一)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 (二)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清算事宜; 2 / 3 (四)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实施行业管理; (六)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五条 市体育局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成立的市级社团,由市体育局协同社团挂靠单位,根据有关社团管理法规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社团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 (四)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机构和经民主推选的负责人。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其活动经费不少于3万元。基金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社团的组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3121d3b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d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