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本学期课程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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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社会学》的读书笔记

近些日子有幸拜读了苏力老师的《法律社会学,实为我的社会学启蒙老师张金俊老师的作业要求,也希望此读后感能使他满意。是,读后实在有些不安。因本人能力有限,在理解上可能会有偏差,所以张老师在某些词句上千万不要太过认真,因为从2007年到2010年我只简单学了3年的法律,但是对于社会学基本是没有什么学习背景,当然,张老师可以对我的理解进行批评。另外一点是,读书笔记的总结借鉴了别人的一些观点看法,如果不当之处还请有关作者给予谅解!



法律社会学



法律规则无疑具有重要性,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如罗斯福新政、里根改革等。但是,相关的一点是,法律的重要性能到什么样的程度?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些法律变革并不是很成功。有时候相似的法律变革却引起了不同的结果。(如明治维新和戊戌变法的对比。这种现象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时期中。 为什么会这样?难道是因为法律本身制定的好坏的问题吗?显然很难这样回答。法律决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法律社会学正是要研究社会的基本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这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社会学最主要的研究内容之一,也是欧洲法律社会学的主要内


容。比如,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其法律制度必然不可能是相同的。 为什么农村不容易搞法治?也许有一个社会生活环境的问题。发现许多复杂的法律制度是配合陌生人社会即现代商业社会设计的。 另外,法律社会学也从微观的角度进行研究,把法律的实施看作是社会博弈。一项法律制定出来后,必然会引起人们的社会博弈,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的毫无反应的依法律而为。“法律必须被信仰”这句话所描述的状态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每个人对法律都会有所反应。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纠正。法律形式主义虽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决大量的社会问题。如最高院关于“奸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释,如果单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考虑的话,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一旦放到社会中去,问题就出现了。比如,有可能触犯这一条罪的人可能是哪些人呢?律师、法官和官的回旋余地大了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举证责任会有什么变化由此检察机关的资源配置又会有什么变化呢?但愿这只是杞人忧天。(见苏力《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法律社会学当然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法律社会学可以看到社会条件、社会结构、政治结构乃至微观上的个人的行动对法律的影响。很多问题都可以纳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如女权主义、同性恋问题,以及在国际交往中出现的不同社会的不同做法如对待安乐死的态度问题,西方由于基督教的传统和某些技术问题而对安乐死相当慎重。(再如人工流产问题,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的问题,等等。)我们仅仅通过概念法学的角度都很难理解这些问题。只有把部门法的边界打破,把学科的边界打破,问题才能达到很好的认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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