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大陆的业务模式与财务处理 一、业务模式 比特大陆科技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ASIC芯片的设计、加密货币矿机的销售、运营加密货币矿池、自营挖矿及矿场服务。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咨询公司),按2017年收入计,其是全球最大的基于ASIC的加密货币矿机公司,占有全球74.5%的市场份额。以下为按业务分类的收入结构及毛利率情况: 2015年收入结构 3% 27% 69% 0% 1% 2% 2016年收入结构 0% 19% 78% 1% 矿机销售 矿池运营 矿场服务 自营挖矿 其他 矿机销售 矿池运营 矿场服务 自营挖矿 其他 2017年收入结构 1% 1% 8% 0% 90% 矿机销售 矿池运营 矿场服务 自营挖矿 其他 2018年6月收入结构 1% 2% 3% 0% 94% 矿机销售 矿池运营 矿场服务 自营挖矿 其他 注:自营挖矿收入由2015年占比69%到2018年6月的3%,矿机销售收入由2015占比27%到2018年6月的94%。 毛利率(%) 100 80 60 40 20 0 矿机销售 矿池运营 2015年 矿场服务 2017年 自营挖矿 2018年6月 其他 2016年 注:矿机销售毛利率逐年降低,18年6月毛利率为35%;自营挖矿毛利率平均约46%,18年6月利率为41.5%。 二、财务处理 1、收入确认 矿机销售:当客户获得矿机的控制权时,收益予以确认。这通常发生在客户选择的物流公司从我们的场所提取矿机,且相关的法定权利及风险与回报转移时。矿机的销售一般预先结算,如以加密货币结算,则相关收益按有关加密货币在收款日期的公允价值计量。 矿池运营:矿工以矿池作为平台贡献运算力,共同挖矿并分享挖矿所得。我们从矿池的采矿活动中获得部分挖矿报酬。根据不同的分配结构,我们一般最多取得经营矿池所产生的总挖矿奖励的5%。收入确认的金额乃参照赚取日期兑换法币的即时价格计量。 矿场服务:我们于我们矿场提供托管服务。矿场提供仓储服务,将矿机部署在机架上,以挖掘加密货币。矿场基于所产生的电力及维护成本向客户收取托管费。收益于相关服务提供后于损益表中确认。 自营挖矿:我们将我们的自有矿机用于挖矿活动以赚取加密货币奖励。我们于因挖矿活动而收到加密货币时确认收益。我们根据赚取日期兑换法币的即时价格计量确认收入的金额。 注:因加密货币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与账面值之间的差额产生的出售加密货币的收益/亏损在有关期间内于出售日期按其他收入确认。 2、加密货币的计量 按性质而言,加密货币是并无实物形态的可辨别非货币性资产。由于加密货币可在公共交易平台上兑换成法币,因此加密货币的未来经济利益预计将流向我们。此外,加密货币资产的入账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因为我们大部分加密货币乃自销售矿机赚取,且加密货币于公共交易平台的汇率可提供加密货币公允价值及成本的证据;及从自营挖矿活动及矿池运营中赚取的加密货币,亦可参考其赚取之日兑换为法币的即时价格计量。 我们认为,自矿机销售、自营挖矿及矿池运营中获得的加密货币为我们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可使用年期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因为于评估时该等资产预计产生现金流量期单并无可预见限制。我们亦将从提供此类商品和服务中获得的加密货币,在损益中确认为主要业务收入。 我们进一步选择成本法来对加密货币入账,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于各报告日期检讨其可使用年期及减值。我们将加密货币按成本入账,而非在各会计参考日期按期公允价值对加密货币进行重估,因为后种模式持续受加密货币价值的固有及大幅波动影响。此外,我们认为成本法更好反映我们的业务模式,因为我们不从事加密货币的交易,而是从矿机销售、自营挖矿及矿池运营中赚取加密货币。 成本法使用加权平均成本法计算。出售加密货币的收益或亏损按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及加密货币账面值的差额确认,并于出售日期的损益确认。 倘有迹象显示加密货币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则资产或会被视为已减值并确认减值损失。 注:在比特大陆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加密货币单独列示,位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下一栏。 3、税务风险 近年来,加密货币价格及交易量的上升引起了税务机关注。由于管治加密货币的法律仍在发展,不同司法管辖区 加密货币税务处理方式可能会发生变动。虽然部分国家计划或已经对加密货币资产及交易征税,但其他税务机构并无表态。由于针对加密货币的税务存在巨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保证以加密货币计值的加密货币资产及交易日后不会被进一步征税,包括但不限于增加税收及提高税率。该等事件可能会降低加密货币交易的经济回报及增加交易货币资产的持有成本,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5077c0b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e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