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绩与学分绩点及授位的通知 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绩与学分绩点通知如下: 一、成绩与绩点对应表 百分制 绩点数 续 百分制 绩点数 续 百分制 绩点数 69-71 67-68 2.0 1.8 65-66 63-64 61-62 60 1.6 1.4 1.2 1.0 84-86 3.6 81-83 78-80 3.3 3.0 75-77 2.6 72-74 2.3 99-100 5.0 96-98 4.8 93-95 4.6 90-92 4.3 87-89 4.0 二、从2006级学生开始,授位平均学分绩点最低为2.0。 三、授予学士学位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包括:1、学科基础课程;2、专业发展必修课程,3、实践教学环节。 四、学校教务系统已按新办法计算全部课程绩点。 教务处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1学分*绩点+课程2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总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50c6c2bbcd126fff7050b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