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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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单项奖评定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发奋学习,积极进取,充分发挥特长,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单项奖的分类、等级、金额

第二条 单项奖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社会工作干部奖,科学研究、创意、创新、创业、文艺、体育、文学创作、学科竞赛、社会实践优秀奖。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1、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占学生数的1%3%7%11% 2、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 1)特等奖 5000/学年 2)一等奖 3000/学年 3)二等奖 2000/学年 4)三等奖 1000/学年

第四条 优秀社会工作干部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1、一、二、三等奖分别占学生数的0.5%1%1.5% 2、优秀社会工作干部奖金额: 1)一等奖 1000/学年 2)二等奖 800/学年 3)三等奖 600/学年

第五条 科学研究、创意、创新、创业、文艺、体育、文学创作、学科竞赛、社会实践优秀奖。

1、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1%

2奖金金额:每人每年200-900(校级200-300元、省市级300-500元、国家级500-900元),团体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双倍奖励。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以德、智、体素质综合表现优良的学生为对象,以学期学分成绩[注:学分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总和]的优异顺序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学年的学分成绩是指学年修习的所有课程(不包括学院公共选修课的学分成绩)按等级评定成绩的课程,优秀档按95分评定;良好档按85分评定;中等档按75分评定;合格档按65分评定。

1、特等奖学金:学年的学分成绩在80分以上,学分成绩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4%,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2、一等奖学金:学年的学分成绩在80分以上,学分成绩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4%,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二等奖学金:学年的学分成绩在75分以上,学习成绩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1%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4、三等奖学金:学年的学分成绩在70分以上,学习成绩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2%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第四章 优秀社会工作干部奖评定条例

第八条 评奖对象为党支部、班委、团支部、团委、学生会、各学生活动中心、学生纠察大队、楼管会、部门助理等在任的院系学生干部;

第九条 学年各科课程考试(不包括学院公共选修课的学分成绩)一次性通过,责任心强,踏实肯干,团结协作,严以律已,勇于创新,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一致好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的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年以上者,考核优秀,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院团委或学生事务部推荐,可参评优秀社会工作干部奖;

第十条 评定等级由各系或部门负责推荐并初审,上报院团委、学生事务部复审,由学院终审;对连续担任社会工作、热心为学生服务的学生干部,评奖等级提高一档。

第五章 科学研究、创意、创新、创业、文艺、体育、文学创作、

学科竞赛优秀奖评定条例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奖:以个人名义或与导师合作,在学报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院团委或学生事务部推荐,可获得科学研究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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