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发〔2013〕98号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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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保部等《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考核原则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减排体系建设运行成效。

四、考核内容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30分)。包括排污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完成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三)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20分)。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完成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30分)。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控管理、监督考核情况等。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

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省自评

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1)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核查表》(附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同时依据各督查中心的日常督查检查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

(三)专家审核


审核专家在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地提交并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现场核查报告、核查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复核。

六、考核时间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的考核工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一并进行,每年一次。

七、考核结果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得分为85分及以上的,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成绩为“优”;考核得分小于85分且大于等于75分的,考核成绩为“良”;考核得分小于75分且大于等于60分的,考核成绩为“合格”;考核得分小于60分,或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80%,或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95%,考核成绩为“不合格”。其中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80%,或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95%,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考核得分高于60分的按59分计,否则按实际得分计。

(二)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成绩,纳入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八、其他

(一)本细则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试行)》(环办〔2009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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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6a1d32133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0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