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考勤与请假制度 为保证本所正常工作管理次序和开展业务的需要,特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请假制度,本所全体人员应当遵守: 第一 考勤制度: (一)、本所正常工作日的作息时间为:上午 8:30—12:00;下午 2:00—6:00,如有时间调整,以调整后作息时间为准。 (二)、本所律师助理处按照月工作日制作“考勤签到表”,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签到。 (三)、本所考勤按月审核,由律师助理在月末汇总并作好记录,便于财务人员总结奖惩。 (四)、本所全体人员执行考勤办法如下: 1、本所除执业律师以外的全体员工,应当按照本所作息时间执行考勤制度。其他工作原因不能按时签到的,应当提前在微信群内报备工作行程;个人原因不能按时签到或上班的,应当提前请假,事后向所主任提交请假条。实习律师应当参考本条款执行考勤,特殊情况除外。 2、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应当在正常工作日每日签到,如遇开庭等特殊情况不能签到的,应当提前在微信群内报备工作行程,以便更好的开展工作。 3、本所召开全体会议,应当由内勤通知到全体人员,得到通知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在会议前向所主任说明原因,未提前说明原因的,视为未执行考勤制度。 (五)、违反考勤办法奖罚办法如下: 1、本事务所设置考勤奖,遵守本制度者,每年将得到***元考勤奖金,本奖金每半年(7月、次年1月)按照考勤情况随工资发放。 2、每月末由律师助理按参加考勤人员统计考勤状况,每半年出具考勤汇总表,交由会计按本制度核算。未按本制度考勤者,每发生一次违章情况,扣发**元考勤奖,半年内出现**次违章,扣发半年全部考勤奖。扣发金额超出考勤奖的,扣发工资或年底业务提成,并责令其改正。 3、执行考勤的结果每年评比一次,作为本事务所今后评优、加入合伙人等一系列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 请假制度 (一)、 律所除执业律师以外的员工请假,需向所主任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提交到人事行政部存档,否则请假不生效;员工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均以旷工论处。 (二)、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请假,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方式向部门领导报知,并于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四)、假满之日均需到人事行政部销假,如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须事先通知所主任及人事行政部领导,在回律所后办理补办手续,否则依旷工论处。 第三 本制度于2019年9月1日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78819f9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04e3f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