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4]5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56号 2014年6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要求,确保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2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 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全区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或全区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含10%)的,启动联动机制;全区CPI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不含3%),或全区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回落到10%以内(不含10%)的,中止联动机制。 二、补助对象 联动机制补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三无”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8568f54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