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再次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08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再次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2010〕127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十二五”期间居民收入年均增长12%的目标要求,推进按标施保,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使城乡困难群众与全市人民一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城乡困难群众能得到更多的实惠, 经研究决定,2012年各地在上年度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次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0ce5949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