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零售企业的消费税筹划实例 恒美首饰有限公司于2001年开业,主要从事首饰的零售业务。公司按照有关手续取得了消费税纳税人资格。自开业之日起,恒美公司即按照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将金银首饰与其他非金银首饰分开核算,对金银首饰按照5%的适用税率、对其他首饰按照1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2003年,恒美公司全年的销售收入为8210万元,其中,金银首饰销售收入为5675万元,其他首饰销售收入为2538万元。公司合计缴纳消费税537.4万元(5672×5%+2538×10%)。 其实,恒美公司完全可以利用现行消费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规定:“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也就是说,金银首饰零售企业兼营非金银首饰未分开核算的,有关首饰的消费税全部按照金银首饰的适用税率计征。金银首饰零售企业可以利用这一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上例中,恒美公司若不分开核算金银首饰与非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其全年应纳的消费税额降为410.5万元(8210×5%)。与分开核算缴纳的消费税额相比,恒美公司可节省近127万元的消费税。 实际上,利用上述税收政策进行消费税筹划,纳税人获得的收益还不止于此。因为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上不需要将金银首饰与非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会计核算的费用也因此得以削减。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9be2589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