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 [2000]117 号 )文和国家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为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财 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是指原由建安企业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向建设 单位直接取费形成的营业收入中所含劳动保险费,内容包括: 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 价格补助费、 6 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按规定由劳动保险费开支的其他费用,现改为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 位代收,并按规定返还给建安企业。收取办法改革后,建筑安装企业仍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参加社会劳动 保险统筹。鉴于此,对这项关系到企业职工 “救命钱 ”性质的资金,要严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不得收取政府统筹调剂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 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 法,收入分级管理,支出严格按计划执行,做到量入为出,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二、收入管理 第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 (站)收入来源包括: 1、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 (目前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2%,以后标准调整,由自治区另文明确 )交纳的 收入; 2、其他收入,如利息、滞纳金收入等。 第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收取,按照建设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 险费管理办 ( 站)负责。 第五条 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 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收据 ”,其他票据无效。票据分为两部分,一是自治区调剂部分, 由自治区建筑安装 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统一向自治区财政厅申领、核销,发放到各地、市、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 费管理办 (站 );二是地方基本部分, 由各地、市财政部门统一到自治区财政厅领取、核销,发到各地建筑 安装劳动保险费管理办 (站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收据保管、领用制度,确保收据的安全,避免 损失。凡未使用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收据的,建设单位应予拒付;另外,如检查发现工作人员 有漏开、私自减免 劳保费的,按比例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工资和单位业务经费,并作为违纪处理。 第六条 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 (站)收款时, 要指定专人填写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 缴款登记表》,并开据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自治区调剂部分 ”及 “地方基本部分 ”两种建筑安装工程劳 动保险费专用票据。所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应按建设单位和单项工程登记收入明细账,待工程竣工 结算后,按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缴款登记表》内容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单项工程名称,投资总额、当 年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费率、应交金额、已交金额、建安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开工日期和 竣工日期。 第七条 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 (站)按规定收取的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 应及时存入各级 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各劳保机构可设立收入过渡账户,但月终账户余额不得超过 100 元。第八条 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 (站)业务经费按年劳保费总额 5%提取;各地、市、县建 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 (站)应于上年 10月 31日前向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报 送下一年度业务经费预算, 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做出统一的业务经费预算,经自 治区建设厅审批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全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 度按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的预算执行。 (站 )业务经费预算,下一年 三、支出管理 第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支出范围包括: 1、按规定标准返还建安企业的支出。 建筑安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企业所 在地(地、市、县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 (站),并按月或季报送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统计表,经各 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 (站) 审核后,作为拨付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依据。 2、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 (站 )业务经费支出: (1)基本工资 贴等。 指各级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 ( 站)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和国家规定比例的津 (2) 补助工资 指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各项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等。 (3) 其他工资 指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 (站) 工作人员除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外按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 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 (4) 职工福利费 指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职工探亲旅费,办公室人员的医疗经费、劳保用品、防 暑降温、卫生防疫等费用。 (5)社会保障费 指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津贴、 补贴,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6) 公务费 指差旅费、交通费、工作误餐费、办公费用、办公用品、燃料费、宣传资料和宣传报道费、印刷费、 水电费、 房屋及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的维修费、会议费等。下设差旅费、办公费、燃料费、宣传费、维修费、会议 费等明细 科目。其中会议费指会议食宿费、交通费、场地与设备租赁及与会议有关的印刷、邮电、宣传、劳务等费 用。 (7)业务费 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取而发生的培训费、表彰奖励费、及其他业务费。 ① 培训费:指与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有关的培训费及资料费等。 ② 表彰奖励费:主要指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 年终奖等。 (站)人员一次性突出贡献奖、先进工作者奖、 (8)设备购置费 指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设备、车辆等购置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图书购置费及与建筑安装工 程劳动 保险费工作有关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9) 设施建设支出 指为解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 (站 )人员工作、生活条件而需修建、租赁房屋等设施而发生 的各项 支出。 (10) 业务接待费: 主要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 费用,其 开支标准不得超出当年单位预算中 “公务费 ”的 2%。 (11) 其他支出 指除上述 (1)—— (10)项未包括的其他必要开支。 四、财产物资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9e6f17da7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