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法律思考 刘玉三 【期刊名称】《财会通讯:综合版》 【年(卷),期】2001(000)008 【摘 要】一、“村财乡管”的不合理性 1、“村财乡管”的做法不具备法律依据,侵犯了村集体财产所有权。村级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全村村民及村民所委托的法定代表者。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组织。它不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所以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它的目的是实现“村民自治”,逐步增强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 【总页数】1页(P50) 【作 者】刘玉三 【作者单位】建设银行广西分行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J], 孙振宇 2.对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探讨 [J], 王晖;刘琳;马广硕 3.建立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目标 [J], 徐宇 4.“村账乡记”是做好村级财务公开的有效制度——对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创新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的调查 [J], 刘振云; 5.探析民族地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J], 简安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bcac005cb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e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