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博物馆 【发文字号】成府发[2010]4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2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0〕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 1 / 3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民办博物馆管理,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博物馆的设立、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民办博物馆应当遵循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原则。民办博物馆在职称评定、藏品鉴定、等级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财政补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等级补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在场馆建设、陈列展览和日常运行等方面给予资金补贴。 第六条 (部门职责) 2 / 3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 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民办博物馆登记工作。 财政、国土、建设、房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ca0a369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