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的决定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增强审计监督实效,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含专项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监督。 1 / 2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安排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建立健全整改联动机制和整改检查跟踪机制。 市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问题台账、定期跟踪、对账销号。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4ac7c99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5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