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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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成府发[1994]133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8.19 【实施日期】1994.08.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220 实施日期:2002220日)废止(原因:已被1997年省政府修改后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代替)

成都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8月19日 成府发[1994]1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合法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 / 3










第二条 经营旅馆业,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切实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馆是指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在蓉机关、团体、部队、厂矿、外地驻蓉办事机构等单位开设的对外的招待所、接待站)、客货栈、车马店、浴室、酒店、渡假村等(以下简称旅馆)。

第五条 旅馆业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对其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二章 开业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报当地区(市)、县公安公安机关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开业。

申请开办涉外旅馆,应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三日内,向原批准同意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经营旅馆应符合以下要求: 2 / 3










(一)旅馆的开设地点要远离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

品的工厂、库房等场所。

(二)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消防安全。

(三)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

(四)旅馆营业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休息、生活和环境卫生。

个体、私劳经营旅馆的,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符合以上要求外,其客房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八条 旅馆登记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公安机关进行安全防范业务、户口登记管理等培训后,方准上岗工作。

定点接待外国人的旅馆,应配备懂外语的登记、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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