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补贴和交通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一、总则 随着集团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福利待遇,经集团总部研究报董事会批准,制定本车辆补贴和交通补贴管理办法。 二、分则 1.车辆补贴 1.1 车辆补贴的享受条件: 1.1.1 集团经理级(A类公司经理级,下同)及以上的员工,购车后(含已购车)且在日常工作中正常使用(包括业务应酬用车等各种用车情况)的可享受车辆补贴(车辆补贴是指公司对员工购车和用车逐月进行适量的补贴)。 1.1.2 特殊情况需享受车辆补贴的报集团董事长批准。 1.2 车辆补贴的标准 按职位确定每月车辆补贴(含养路费、年票费、保险费、年审费、油料费、维修保养费、停车费、洗车费、自聘驾驶员费用及购车补贴等)标准: 集团总部 总裁 副总裁 中心总经理 总监 副总监 经理 副经理 A类公司 / 总经理 / 副总经理 总监 经理 副经理 标准(元/月) 6500 5500 3500 3000 1800 1200 1000 1.3 不购买车辆或暂未购买车辆的,享受相应职位车辆补贴标准的30%。 1.4 车辆补贴的领取: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每月限额报销相应金额能进入成本的发票(不审批签字),但规划设计中心、工程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发展与经营部的未购车的总监、经理按本办法4.1条规定领取;财务管理中心建立台帐对车辆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管理。 1.5 车辆补贴于下月1~10日领取。 1.6 车辆上牌完成时间为购车时间,购车当月按实际天数计发补贴。 2.车辆购买 2.1 符合享受车辆补贴条件的员工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以个人名义购车,购车费用自理。根据员工工龄借支部分购车款,其中,工龄在两年以上的可借购车款的1/3,工龄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可借购车款的1/4,工龄在一年以下的不借购车款。若确有经济困难的,经董事长特别批准后借款金额可上浮10%。 员工购车时应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建议各级员工购买的车价幅度如下: 1. 副总裁及以上:20~30万元; 2. 副总监~中心总经理:8~20万元; 3. 副经理~经理:5~10万; 员工借支购车款的计算基数,不得超过建议各级别购车价格的上限,在低于上限时,以实际车价的为借支的计算基数。员工所借购车款应在自借款之日起12个月之内还清。若在12个月还清有困难的,经董事长特别批准后,可在18个月内归还公司。 2.2 对公司已经配车的员工,其可按该品牌型号车辆的现市场价格(净车价),以六年为基数按实际使用年限折旧后,再按80%的价格优先购买。 若其愿意购买,则在接车之日先付30%的车款,余款由公司在18个月之内逐月从其补贴、工资、奖金中扣除,在其购车款交清或扣完后,公司即将车辆过户给其本人,过户费用按规定由各方承担;若其不愿购买原用车,则将车交公司处理,其再按本办法规定自行决定是否购车。 3.交通补贴 3.1 交通补贴的享受条件:凡是未享受车辆补贴的正式员工均可享受交通补贴(专职驾驶员除外),试用期员工减半执行。 3.2 交通补贴的标准:按职位确定交通补贴的标准,其中,主管级每月200元,员工级每月100元。 3.3 交通补贴的领取: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每月限额报销相应金额的交通费用发票(不审批签字),但规划设计中心、工程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发展与经营部员工按本办法4.1条规定领取;财务管理中心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4.其它 4.1公司只配备少量公务车,需要经常到各项目现场的规划设计中心、工程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发展与经营部员工可以使用公务车,上述部门的员工(含未购车的总监、经理)只能领取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或车辆补贴的50%,剩余50%的额度留在财务管理中心作为本部门无公务车外出办公的交通费的报销基金,但超出本部门当月该基金总额的财务管理中心不予报销,若当月本部门交通费报销基金未用完的则累积到下月,以此类推;其他员工外出公务一律不得使用公务车(出纳存取现金、未购车员工接送客人的除外)。 4.2 员工若因交通问题影响工作的,将取消其车辆补贴或交通补贴,并另行处置。 4.3 本办法执行后,所有员工均不得另行报销市内交通费(本办法4.1条规定的除外)。 未购车的员工在重庆主城九区以外的公务按公司差旅报销规定执行;已购车的员工在重庆范围内的公务只报销过路、过桥费,不得报销交通费。 4.4 人事行政部根据员工职位的变化,负责调整车辆补贴和交通补贴标准表,交财务管理中心作为限额报销的依据。 5.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A类公司可根据各自公司发展阶段、经营情况等决定是否执行本办法;若执行本办法的则参照本办法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补贴标准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并报集团总部备案后执行。B类公司暂时不执行本办法。 6.本办法从二○○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集团总部可根据时间推移及经营情况作出调整和修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e246c60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