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

时间:2023-03-08 11:44:1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抽查。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核查验收报告,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抽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组织所属试点森工企业按以上要求全 面自查,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自查报告,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试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驻各试点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抚育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作业和弄虚作假,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可责令试点单位停止作业;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森林抚育试点所需限额单独建档、单独发证。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资金稽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试点单位,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办法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奖惩制度。省级核查和国家抽查结果要作为拨付资金和逐级调控下一年度任务量的依据。

第五章 成效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监测范围与内容。试点省区要结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和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建设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依托科技支撑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

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 监测方法。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工作平台与成果。定期监测抚育后1年内以及抚育后第3、第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成效评估。承担抚育成效监测工作的单位按程序定期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成效评估,


并将成效评估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六章 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电子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组织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试点任务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的试点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2]

为提高鹤立局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审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关于规范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第一条 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鹤立局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鹤立林区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森林抚育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65dfcb452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