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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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到达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第二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第三条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稳固一级、促进二级、鼓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第四条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交通运输企业,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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