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传统与“关系信任”的指向——兼论中国人社会关系的分类与区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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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fucian and Legalist Traditions and Relational Trust: On Classification and Discrimination in Chinese

Social Relations



作者:沈毅[1]

作者机构:[1]河海大学社会学 出版物刊名:开放时代 页码:133-154 年卷期:2019 4

主题词:关系信任;儒家伦理;法家思维;深度感情关系;功利交换关系



摘要:儒家伦理通常被认为是中国社会特殊主义的差序式“关系信任”的根源。如果从更宽泛的文化传统来看,儒家伦理始终具有“推己及人”的社会信任建构作用,而法家功利主义传统则对某种缺乏信任的人际关系建构起到了核心作用。“大传统”的儒法张力反映在“小传统”的人际交往实践中,分别形成了附着于儒家伦理的以紧密性“情义”嵌入及“关系信任”为核心指向的“深度感情关系”,以及在法家思维作用下生成的某种缺乏信任而以纯粹利益为导向的“功利交换关系”。此外,现阶段互动较少而曾经单向受恩的“恩义负欠关系”与双向弱嵌入的“普通人缘关系”,则受到儒家伦理与道家思维的潜在作用。以深度人伦嵌入的“关系信任”为核心基础的“关系共同体”,对中国市场经济之中民营企业的充分发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这应该是儒家伦理在当今社会的生命力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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