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释放其脑力和体力的劳动能力以从事物质创造和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支配和使用其掌握的生产资料,有偿使用劳动者。 2.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谓实现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参加到某一用人单位中去劳动,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不是劳动者同自有的生产资料结合。强调劳动过程,就是强调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生产过程,从而与物物交换的实现过程相区别。一般来说,物物交换的关系属于民法的范畴,与劳动过程没有直接联系,因而不受劳动法调整。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就是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支配,因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这一属性也决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关系到其健康和生命,因而劳动力使用者应负责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这种人身属性也决定了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并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按照劳动力使用者的要求进行劳动。 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是指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这种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一定区别。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主体之间因交换物化了的劳动(劳动成果)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而劳动法调整的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隶属关系的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是通过双向选择确立的,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是依照平等、自愿、协商原则进行的,因而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但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一方就从属于用人单位一方,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调度,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而具有隶属关系的性质。 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社会关系。中华考试论坛 (2)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 (3)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5)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关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03b9cc04b35eefdc9d333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