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公文写作总论 第一章 公文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第一节 公文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这是公文同一般文章不同的地方,是公文的显著特点之一。公文不是谁都可以任意制发的,只有法定的作者才能制发公文。所谓法定的作者,就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职权和承担法定责任的机关、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用领导人的名义发文,并不是以他个人的名义出现,而是作为他所在的机关的代表的身份来发文的。这是领导人行使自己法定职权的一种表现。必须说明的是,以领导人的名义发文,在个人名字前面应冠以机关的名称与领导者的职务。一旦他不再担任这一职务,也就失去了他法定作者的地位。 2.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这是公文区别于其他文章和图书资料的主要之点。公文的法定效力是由公文形成者的法定地位所决定的。公文的规范化格式,不仅增强了公文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也方便了公文的处理。 3.公文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这是公文的基本作用。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则指明了公文的具体作用:公文“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同时,“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又是公文形成的条件。 第二节 公文的特点 一、政治性 历史上,公文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执政机关管理国家、施行阶级统治的一种重要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现在,公文是各级党政机关施行领导与管理,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理各项公务的重要工具,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政治性对公文写作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公文内容要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要求相一致,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有利于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2.公文内容要体现党的领导原则,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相一致,尤其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使之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工具。 3.公文内容要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4.下级机关的公文不能与上级机关的政令相抵触。 二、权威性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依法行政是其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公文是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权利的重要工具。 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公文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公文的指示精神,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权威性对公文写作提出了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1. 须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公文,不得越权制定公文。 2.制发公文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如果制发规章制度、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法定会议上以法定的程序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 1 三、实用性 公文是人们在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实践中,用来办理实际事务、处理实际问题、有直接应用价值的一种工具性文章。它是在实际工作中形成,在实际工作中使用,为推动实际工作服务的。因此,要树立为办事而写公文,为办好事而写公文的理念。 四、规范性 所谓规范性,就是从内容到形式都符合国家的规定标准。由于公文是党和国家具体领导和管理政务的工具,是机关的喉舌,代表制发机关的法定权威。所以,制发公文是一件极其严肃的,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工作。 公文的规范性,主要体现为公文的制发和办理必须经过规定的处理程序。例如公文的制发,必须经过起草、核稿、签发的程序。经过机关领导人签发的文稿才能缮印、用印和传递等。 公文的规范性,还包括文体、书面格式和版面形式的规范化等,我们可以把它叫作公文体式的规范化。公文体式的规范化,维护了公文的权威,有利于党政机关处理公务,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从而保证公文的法定效力;同时也有利于文秘部门办理公文,提高办文效率。为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便于公文处理,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公文处理的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对公文的体式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提出了统一的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体式制发公文,不能随心所欲,另搞一套。 五、时效性 首先,公文的运行要讲究实效;其次,公文的执行要讲求实效;再次,某一份公文只是在某一段时间内发挥作用。 公文的时效性对公文写作提出了以下要求: 1.要有强烈的时间观念; 2.要充分考虑公文办理的时间,确保公文顺利办理; 3.要及时处理失效公文。 第三节 公文的作用 一、规范约束作用 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权力机关所发布的各项命令、决定、决议和各种条例、章程、细则、规定等等,对各方面的工作和各种活动都起着规范和约束作用,要求人们必须严格遵守,坚决贯彻执行。此外,部分通知、通告,对人们的行为也有规范和约束作用。 二、指挥指导作用 公文是联系上下级机关、传达领导指示、发挥指挥和指导作用的桥梁与纽带。上级机关通过发布公文而向下级单位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和办法、规定一些工作范围和途径,以实现对下级单位工作的指挥和指导。下行公文中,大部分都具有这种指挥和指导作用。这种指挥和指导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级机关发布的各项命令、决定、决议、通知、批复等等,要求下级单位严格执行;二是有些公文发布的范围较广,只提出一些原则性的意见,要求下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事实上,指挥和指导这两项作用在具体的公文中往往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但对下级单位来说,不管上级机关发布的公文是要求严格执行还是参照执行,都必须把它作为行动的依据,予以贯彻落实。 三、宣传教育作用 公文大多具有宣传教育作用。阐述路线、方针、政策的公文,表彰或惩戒性的命令、决定以及表扬或批评性的通报等公文,其宣传教育作用更为巨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等领导机关制发的方针政策性的重要文件,不仅是进行各种宣传工作的重要依据,而且其本身就是很好的教材,具有强大的宣传、鼓舞和教育作用。即使是一般领导机关制发的指导性公文,也具有一定的宣传教育作用。正因为如此,所以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常常以发布公文作为对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工作的方式和手段之一,以动员、组织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激发他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一些会议也常常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fd07d5214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a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