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特点 公文具有以下特点: 1.作用的权威性。公文具有代行法定职权的功能,具有法定的效力和权威,对受文机关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强制性,要求所属机关、单位或是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抗,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或规章制度的制裁。 2.效用的现实性。公文主要是在现行工作中使用,效用具有一定的时间性。 3.作者的法定性。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只能是依法成立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文的起草者只是组织的代笔人,而且不管以任何名义制发公文,签发者都不能签署笔名。 4.读者的特定性。公文的读者具有特定性,有的公文的读者是特指的受文机关,有的公文读者则是社会的全体成员。 5.体式的规范性。公文的体式,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体式,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规范体式。 6.制作的程序性。公文从准备撰写到最终制作成文,都有着严格的程序。 7.功用的现实性。公文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完成现实任务而制发的,它往往对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某一问题阐明解决方法,又或是针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任务提出落实措施。 相关问题一旦得到解决或是工作任务得以完成,又或是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那么公文的使命也就结束了,将不再具有现实效用。因此公文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没有一份公文的时效是永久的。 8.公文语体具有简明性,其观点严谨、鲜明,文字朴实、庄重。 9.对机关工作的依赖性。机关工作是公文形成的基础,公文是机关工作的专用工具。 10.真实性。公文所具有的真实性指的是事实上的真实性与方针政策上的真实性,这是公文的一大原则。事实上的真实性通常是指:公文所涉及的事实以及所引用的材料和数据,都必须是没有丝毫出入的,是没有任何虚假和错漏的,是绝对真实可靠的;而方针政策的真实性则指的是我们在制定方针政策时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科学地进行拟订,而且还要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11.特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处理活动是党和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其处理质量、过程和处理的结果都直接关系到了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公文的处理程序也是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权威性、周密性和机密性的,它的处理过程是必须履行法律程序的。 12.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所制发的公文,都必须用来贯彻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令,绝对不能偏离党和国家的政治目标和政策轨道。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0915cdab8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