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机动代步车凭什么不准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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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机动代步车凭什么不准载人

残疾人机动代步车凭什么不准载人

将残疾人机动代步车的车型限定为无载人装置,这一条限制更难取得残疾群体的认同,它的依据是什么?无非就是不给残疾人机动代步车以机会。众所周知,健全人用的摩托车是毫无疑问可以带人的。当然,若是我们规定了摩托车也一律不得载人,那专用代步车自然也就不例外了,更没什么好说的。可问题的关键是摩托车带人并没疑义。这就不由让人要问一句,残疾人真的是特殊人需要与普通市民区别对待?若然,这无疑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损残疾人弱势群体的权益,这又是否一种歧视?残疾群体的权利根本有效保障也就打了折扣,更有违以人为本的精神。毕竟我们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再上面还有个根本****《宪法》,都没说残疾人在义务和权利上与我们健全人有什么样的不同呀?《保障法》开宗明旨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其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遍查我国的有关法规条例,都没有对残疾人群体的生活行为和社会活动有所限制。

残疾人机动代步车只能自个乘驾,不得搭乘他人的依据是什么,最大的原因大概就是出于安全考虑了。但准许上路的残疾人机动代步车,应由正规合法厂家制造,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生产,而一些专门设计,更是针对残疾人的身体特点而为,如嘉陵等品牌机动代步车,其使用的安全指标及相关性能都无需置疑。而且,大多数残疾人对健康有比一般常人更切身的感受,对生命倍加珍惜,安全意识更强烈。且在实际生活中的交通事故数据也表明,残疾人机动代步车的事故率远低于摩托车和私家车。更重要的一点是,残疾人机动代步车设有限速装置,时速较低,而且是三轮着地,稳定性较摩抚车的两轮要大许多,无论从设计上讲还是实际中相比较,安全性能更佳。

摩托车不能作营运搭客,这也是毫无疑问的,但带亲友却是完全合法,残疾人机动代步车也应同样看待。其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还有一个比健全人摩托车带人更实际的需要,对残疾人而言,在离开轮椅车时需要一定的陪护照顾,试想,残疾人和亲眷、朋友一起外出,难道还要他们在不超载的情况下另外步行或乘坐公交吗?这对残疾人而言,在离开代步车需要陪护时岂不更不便了吗?当然了,超载和营运应和摩托车一样受到有关的处罚。

暂且抛开人道主义、人文关怀以及一再强调的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不提,残疾人机动代步车与普通的摩托车同为一种大众化的个体交通工具,只从公平、


公正的角度,也理应一视同仁,没有什么特殊的理由要区别对待。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时,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一条删除了,立法者采纳了省残联的建议,将是否允许载人的决定权交给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这意味着,在实行禁行摩托车的城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将不一定被允许。而在大多数城市,摩托车一般不能作营运搭客,但健全人用的摩托车并未禁止带人,带亲友都是合法的。残疾人机动代步车也就应该不例外了。这说明在交通法规上对残疾人用车充分凸显人性化的一面。 统一置换能否一劳永逸解决营运问题

统一置换残疾人用车似乎在源头把住了营运的车型,然而这并非就一劳永逸。从一些城市看,统一置换后若没有与时跟进的管理,营运仍可死灰复燃。如广州就有将置换后的车进行改装载人载货的现象;有的地方则将置换车再度自行更换或购置其它车型来营运。由此可见,统一置换也并不就是一换就灵的,只要存在机动三轮车营运的环境空间,没有各部门协调联合,坚持不懈进行长效的治理,消灭代步车营运现象或许只是一厢情愿。

与其吃力不讨好,还不如在统一置换的操作中采取更为实际和人性化的方式,如在必要的调研和论证基础上,指定若干档次、种类的非营运车型,供残疾人选择。让他们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选定适合的车型;核定购车补助金额,对符合条件的置换者定向补助。协调有关单位办理用车登记与有关证件的办理领取。通过专门协会联络驾车人员、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残疾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

残疾人机动代步车是个大课题,除了使用者主体外,还牵涉到相关的管理、协调、城市交通、劳动就业与保障、社会环境、机动车的研发生产与售后服务等方方面面,以上仅是从残疾人机动代步车在目前直接遇到的尴尬中提出几个现实问题,以期引起有关各方的更多关注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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