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伦理演进中的元道德问题 本文尝试简答以下三个所谓“元道德”:1、道德是什么?2、在总体上,人类的道德是不是进步的?3、判断道德进步与否的标准是什么? ; 1在我们的理解中,道德是人与人价值关系的一个领域、一个层面,它主要是指人的行为对于人伦关系的意义,即:在人的一切活动中,人的思想感情、言论行动是否符合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定结构、秩序和规则的要求,是否有助于它的合理、稳定和发展。如果是这样,就被人们和社会所肯定、接受,判定是合乎道德的、善的;反之则被否定和排斥,判定是不道德或恶的。这一理解来自对道德实践的观察和描述。 按照这种理解,道德本身就存在着客观基础和主观形态两个层次。从根本上看,道德是人的生存发展活动和它所依赖、所需要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产物和表现。本文暂时采取一点操作性的规定,即按照惯例,用“道德”来表示业已通过规范而主观化、形式化了的道德体系;与之相应,则用“社会伦理”来指称道德的客观基础和,即“人的生存活动所依赖、所需要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本身。 ; 之所以要暂时强调这两个层次的区分,是因为我看到自古以来的道德思维中,存在着一种将二者混淆或割裂的情况。例如传统的规范伦,往往只注重于道德规范体系的制定和论证,以为规范就是道德的本质和全部,而不去思考这些规范的客观来源、基础和根据;而西方的元伦理学,则把道德前提和基础问题局限于概念语言的逻辑,使元的批判变成了抽象思辩,同样不注意道德的现实基础和根据。康德的伟大之处,在于把道德从人以外的神圣与崇高,正确地还原为人本身的神圣与崇高。但康德并未充分兑现使伦理学完全成为“一种关于人的实践”的许诺,因为他只把道德归结为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而不是以人生存发展的实践说明人的理性。所以他主要是在如何“要求于”人的实践方面,高扬了道德(作为绝对命令)的权威,而未能从道德如何“来自于”人的实践方面,阐明这种权威性的保证。结果一旦面对现实,康德也难免陷入种种“二律背反”,难以找到更好的出路。摩尔(G.E.Moore)的价值直觉主义在排除“主义谬误”时,由于把善认定为“不可分析的”直觉对象,把内在价值说成是“自明的”直觉现象,就在事实上堵塞而不是开通了通往实践的道路。总之,从现当代最大的两位学者那里可以看到,将道德体系与社会伦理现实混淆或割裂,主要表现为将道德仅仅归结于道德理念,从而视为一种完全观念化、主观化的体系。 ; 脱离实践即是脱离人、脱离人的现实性和客观性。其结果,总是导致这样或那样地将道德当成外在并高悬于人类现实生活之上的东西,从而造成社会发展与道德完善之间所谓“二律背反”的普遍印象。这种印象已经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产生了很深的影响。例如在思考社会化的涵义时,人们常常会陷入一种观念的困扰和情感的犹豫,这就是“现代化”的伦理意义问题。因为我们所谓的现代化,是和化、市场、理性、民主和秩序等联系在一起的。在这种现代化的进程中,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客观结构、方式和秩序等也不可避免地发生相应的变化,即这里所说的“社会伦理演进”。人们对于经济的、科技的、物质生活的,甚至一般和文化的“现代化”是指什么,往往能够有比较具体明确的共识;然而说起伦理道德的“现代化”究竟意味着什么,是优是劣、是福是祸,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0794ea5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