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5]17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5.12.17 【实施日期】1986.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4月1日)废止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京政发〔1985〕170号文件发)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城区和郊区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下 1 / 2 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任务书》,在门前划定的地段,按以下规定承包“三包”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清扫地面,清除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1486857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