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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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失效]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号:厦府[1991]16 发布日期:1991-2-1 执行日期:1991-2-1 生效日期:1995-3-2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签订《门前三包任务书》在门前划定的地段,按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整洁工作,无乱倒垃圾、污水、废土、粪便;无乱丢果皮、纸屑、杂物;无痰迹;无蚊蝇兹生地;无饲养家禽家畜。



(二)包秩序。保持门前秩序良好,无占道经营,无乱堆放物品;无乱停放车辆;无流动摊贩;无乱张贴标语、广告。








(三)包绿化。保持门前环境优美,植树种花,管理和爱护责任段内的花草树木,美化环境。



第三条 他人在责任单位三包地段内,有违反卫生、秩序、绿化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任单位有权给予劝阻、纠正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责任单位要接受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指定负责人,指派专人负责三包任务书的实施。可以设监督岗,或由责任单位出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统一组织人员管理。



第五条 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市环卫处负责保洁的街道,由工商局负责管理的集贸市场,由园林部门负责绿化管理的地区,不属门前三包范围。这些地方由上述主管单位负责



第六条 对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应予表扬和奖励。对拒不签订《门前三包任务书》,或在实施门前三包规定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有权提请有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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