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儿童流浪风险与保护体系构建 作者:暂无 来源:《社会与公益》 2017年第6期 若问“诗与远方,来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你愿意吗?”,想必会立马触动你心,激起你激动与想往,生出联翩浮想来。因为我们多是憧憬充满自由浪漫诗意想象的美好与幸福生活,因而会多乐往之而不惧。如若问“来一次说走就走的流浪?”,想来敢应声而起的必是寥寥无几了。为何?因为流浪是需要勇气与智慧,需要应对风险与困境的。然而,在我们这个快速变迁的社会里,却有一群人数在100到150万的孩子成为流浪者。他们并非因为勇气和智慧而敢于流浪,而多是迫不得已而离家流浪乃至无家可归。也许我们一直有个认知误区,认为在街头上流浪的才是流浪儿童。其实,普通儿童和困境儿童都有可能成为流浪儿童。因而,在今天我们全社会都在关注和参与保护儿童的风潮中,要特别关注儿童流浪问题。 谁家的孩子是流浪儿童?目前国内政策将流浪儿童界定为1 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说这种界定已不适用于儿童流浪的实际状况。其一,对于普通儿童而言,如果遭遇拐卖、拐骗、传销,或走失、走散,或会见网友、外出旅行、外出务工等情境时很可能演变为流浪儿童: 其二,对于自身重病重残或行为习惯不良儿童容易遭受歧视、虐待、遗弃而成为流浪儿童;其三,对于父母重病重残、服刑、戒毒等家庭儿童,因缺乏有效监护而成为流浪儿童;其四,对于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因缺乏关爱或疏于照顾也容易成为流浪儿童;其五,对于贫困家庭儿童,易因辍学、务工、传销而成为流浪儿童:其六,对于家庭存在暴力、冲突、严苛、教育不当的,其儿童也易离家出走。总之,我们应该意识到,儿童流浪是儿童及家庭面临的一个十分严峻的社会议题,所有儿童都可能成为流浪儿童。 儿童流浪会产生哪些风险?其风险可以分为儿童自身与社会两个方面。就儿童自身而言,其一,面临生存风险,可能遭遇营养不良、疾病侵害、人身攻击、生命风险;其二,面临发展迟缓或障碍,因为辍学、脱离家庭与社区等导致学校与家庭教育中断或不连续而不利于儿童的社会化过程,进而会影响儿童后期及成年后的社会竞争力与适应力;其三,面临污名化与歧视,社会往往易把流浪儿童与“违法青少年”、“监狱后备军”、“小坏蛋”等连接并贴上标签,避而远之。其四,面临社会排斥,他们缺乏身份,资源、信息、技能等,容易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融入等遭遇制度与服务排斥。其五,面临虐待与剥削风险,他们易遭遇拐卖、身体与精神暴力、性虐待、童工等。就社会而言,首先儿童流浪会损伤乃至破坏家庭功能、结构与关系,如常见的家庭为寻找被拐子女而陷入长期贫困和情感痛苦。其次,增加社会治理成本,衍生社会治安与社会犯罪问题。再次,随着老龄化与少子化趋势日趋严峻,儿童流浪对国家人力资本建设的损伤也日加凸显。总之,儿童天然的脆弱性,必然需要成人与社会的全方位保护,不然他们极易遭受各种风险。 如何构建流浪儿童保护体系?国家自试设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探索儿童保护,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345个这样的机构。而这种以机构为中心的救助保护模式到底效果如何?对于陷入临时性流浪困境且有回家意愿的儿童而言无疑是非常有效的,但对于其他类型流浪儿童而言它的作用和价值值得重估和再定位。事实上,儿童流浪是因家庭问题以及儿童其他问题所衍生出来的,纯粹的“收”、“接”、“送”、“返”的救助方法和救助政策是难以根治儿童流浪问题的。追本溯源,根治儿童流浪应将保护重点前移至家庭,构建家庭一社区一机构立体式与联动式的保护体系。其一,就制度而言,应该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整合到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和一般儿童福利政策,并着手建立儿童家庭福利政策体系。其中2015至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政策就是一个新起点。其二,就机制而言,一方面要建立“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监护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工作网络。纵向上由省、市、县、镇、社区的工作网络,横向上形成各级政府与民间组织相合作、联动的会议、通报、反应、干预机制。另一方面,应该建立儿童强制报告机制,对于儿童虐待、疏忽、拐卖、欺凌等建立责任到人、响应灵活、处置及时、干预专业的工作机制。其三,就人才队伍而言,应加强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并积极在各层级、各系统、各领域开发专业岗位、配置专业人才、开展专业服务。比如从幼儿园至高校,从民政、到妇联、残联等,从市、县到镇、社区,从政府、社会团体到民间组织都应该积极设置岗位和配置专业人才。其四,就服务方法而言,广泛依托“三社联动”载体,积极引入依恋理论、危机干预、优势视角、生态系统观、女性主义、社区发展、家庭服务等融合理论与方法,既注重个体化治疗,又注重社会改革与社会环境优化。其五,就服务内容而言,应根据儿童和家庭需要,综合运用服务、实物、现金、福利券、抵扣税额、机会、权力等多重福利输送形式,提升儿童及家庭在福利与服务获得方面的可及性、一致性和持续性。如当前针对儿童与家庭精准扶贫就可以考虑这种干预策略的多样性与选择性。 显而易见,儿童流浪乃是因儿童与家庭遭遇困境或社会风险而产生的。换言之,每一个困境儿童乃至普通儿童都可能遭遇流浪风险。因而当前我国应该从总体性的儿童福利与困境儿童保护来预防和处置儿童流浪问题。无疑,这是一项需要家庭、社会与政府共担责任与共同参与的“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社会工程! 冯元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讲师台湾东海大学社会工作博士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171e28ef0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