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学分费预收及清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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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学分费预收及清算

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分制改后的收费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收入顺利、及时实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关于加强学费管理的规定》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XX大学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学分制选课学费管理实施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在校全日制统招本科生(以下简称本科生)。第二章一般情况预收及清算原则

第三条一、二、三年级(含建筑类四年级)本科生新学年入学时,按学校规定标准预缴学分费(以下简称学费),原则上在第一学期第四个教学周以前完成学费预缴。特殊情况被批准缓缴的学生,应在第一学期第十三个教学周之前按规定标准缴清学费预收款。原则上学校相关部门在每学期第十四个教学周公布当学期学生所选课程学费结果,学年清算。每学年清算时,若学生实际所选课程学费超过预收金额,则应在学年结束前补缴超修部分学费;若学生实际所选课程学费低于预收金额,则将剩余学费暂存,用于冲抵下一学年预收学费。

第四条毕业学年学费预收费用标准为:学年学费预收标准X4筑类X5+累计重修费一累计已修学分总费用(毕业学年前)毕业学


年第二学期第十四个教学周之后,学校相关部门将公布出学生在校期间所修学分总费用。所缴学费总额若超过所修学分总费用,则退其余款;若低于所修学分总费用,则须缴清欠费部分。

第五条获准缓缴学生超出缓缴期后仍未缴清相关费用或正常缴费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相关费用的,都视为欠费生。学校将对其实行欠费管理,在注册、选课、考试、评奖、评优等环节中对该部分学生进行限制。

第三章特殊情况清算原则

第六条休、退学学生学费清算原则参照《XX大学关于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极少数我校因故退学学生若重新考入本校,其原在校期间所修学分经教务处核实确认为有效学分部分,则不需要重新学习,故此部分学分不需要重新缴纳学费。重新入学后,新修课程的学费按其新入学时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清算。

第八条提前毕业、延长学年学生变更年级后,其所修课程学分数标准按变更后的新年级学分数标准执行,毕业所需学分总数按其毕业所在年级标准执行,学费标准按入学所在年级标准执行。

第九条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学生按、学校当年执行文件规定进行学费清算。

第十条港、澳、台地区学生及华侨学生的学费清算原则和内地学生一致。第十一条中外合作项目出国留学学生,均按学年制收费,标准为学分费学年预收标准。根据已有留学合作项目,具体学费缴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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