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关于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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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关于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的若干规定

南字发[2003]89

一、总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管理理念,不断完善学生自我构建知识结构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允许一、二年级的学生转专业,一年级转专业学生人数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10%以内;二年级控制在5%以内。

第三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只限于第二学期至第四学期。每年510日至515日为受理时间,525日至30日为接收院系甄别考试时间,65日至8日进行学校评审,610日之前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二、转专业资格

第四条 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质优良; 2、学习成绩良好以上;

3、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3、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4、有一门(含一门)以上必修课不及格者; 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6、专科升入本科者。

第六条 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需转专业者,必须由本校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

第七条 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确认必须转专业的学生,由学校甄别情况妥善安排。

三、转专业程序

第八条 各院系根据所在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如果所在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偏低,不得接受外院系转专业学生)和本院系师资、实验条件等状况,提出能接收外专业转入学生人数并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条件,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

第十条 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京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主管教学院长或系主任审批,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校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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