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委党校函授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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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委党校函授教育

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3.12.23

【字 号】甘价费[2003]345 【施行日期】200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委党校函授教育学费收

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3]345号)

省委党校:

你校《关于调整党校函授教育学费的请示》(校字[2003]3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省委党校函授教育学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党校函授教育科学费由每生每学年1000元调整为1200元,本科学费由每生每学年1200元调整为1400元。

二、各级党校应严格按上述标准执行,并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要主动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4年秋季新生入学开始执行。2003年度及以前在校函授生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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