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宗教工作的认识 周沫霖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到现在,已经走过了90年的光辉历程。90年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命运,写下了彪炳千秋的光辉诗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改变了“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走上了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途,开创了亘古未有的宏图伟业。在宗教工作上面,我们的党从来没有松懈过,在管理上一步步走向成熟,也取得了不朽的成绩。我就从党对宗教方面的工作,做一点回应。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1994年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同年2月,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 中国基督教会人数不断增长,以及教堂不断的建设,是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是有力的见证。 二、以“三自”原则办教会 19世纪初,基督教从西方传入,历经岁月动荡和战争劫难,解放前夕的中国基督教面临着存与亡的重大抉择。根本原因是在西方列强对华殖民侵略与传教运动互为交织的历史背景下,基督教被帝国主义利用,在侵略活动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对中国人民造成严重伤害;另一方面,当时的基督教在文化上持西方至上主义和自我中心主义,试图以基督教文化改造中国文化,造成中西文化的对抗和冲突,被称为“洋教”,难以融入中华文化的沃土;同时,西方差会把基督教的真理禁锢在自己的宗派里,强求中国信徒进入自己的差会,扩展自身势力。他们自封为“母会”,而中国教会则沦为“子会”,被其牢牢控制。所以,旧中国的基督教书写的是一幕时代的悲剧,前途黯淡渺茫。 1950年5月,以吴耀宗为首的基督教领袖访问团北上北京。周恩来总理在百忙中与访问团进行了3次坦诚相待的彻夜长谈。当有的教会领袖向周总理提到中国基督教几十年来所提倡的自治、自养、自传的理念时,得到周总理的赞同和嘉许。周总理一针见血地指出“基督教最大的问题,是它同帝国主义的关系问题”,他鼓励中国基督教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只有这样,教会才能“变成中国的基督教会”,才会“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观感一新”。 与周总理的谈话使中国教会领袖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基督教若要在新中国有光明的前途,就必须走独立自主自办的道路,进行脱胎换骨的革新。为此,吴耀宗等40位教会领袖联名倡议发起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史称“三自宣言”。1950年9月23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了宣言,并发表社论《基督教人士的爱国运动》予以支持。 三自爱国运动既是民族觉醒意识在基督教领域的成功实践,也符合基督教教义和圣经教导,得到了广大爱国信徒的热烈支持和拥护。从此,中国基督教摆脱了被帝国主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22f5647a7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