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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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安全警示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便于为作业人员及社会公众所识别。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第四条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生产车间的安全员负责对安全标志的设置、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各个作业场所的需要,由生产车间提出报告,报办公室公室核准落实统一制作、采购。

第八条 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的要求。

第九条 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的作业现场的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有足够的亮度和照明,井下的安全警示标志应使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十条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应妨碍正常作业和避免造成新的隐患。 第十一条 安全警示标志未经安全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拆除和毁坏。否则将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安全警示标志因不可抗力损坏,由基层车间报告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将对其进行修复、更换和补充。

附则: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一般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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