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现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共四十九个专业,分属八个门类。 1.文学学士:汉语言文学专业、新闻学专业、蒙古语言文学专业、英语专业、俄语专业、日语专业、音乐学专业、音乐表演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美术学专业、动画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对外汉语专业、雕塑专业、绘画专业; 2.法学学士: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社会学专业、法学专业; 3.历史学学士:历史学专业; 4.理学学士:心理学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物理学专业、化学专业、环境科学专业、生物科学专业、生物技术专业、生态学专业、地理科学专业、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地理信息系统专业、教育技术学专业、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 5.教育学学士: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学专业、体育教育专业、运动训练专业、社会体育专业; 6.工学学士: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通信工程专业、城市规划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7.管理学学士: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旅游管理专业、土地资源管理专业; 8.经济学学士:经济学专业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有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品行端正; 3.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包括全部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教育实习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经审批准予毕业,其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中等教育工作的初步能力。 4.学生必修课平均绩分点达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理科≥1.90,文科≥2.00时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5.毕业论文答辩合格。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因各种原因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2. 校学位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办法: 1.首先由教务处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院、系审核学生的在校表现情况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2.已经授予的学位如果发现并核实确认是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学位,追回学位证书。 第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 1.第二学位授予标准与第一学位相同; 2.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主修专业必须按计划完成,获得相应的学分,否则不能获得第二学士学位; 3.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要获得所修本科专业必修课程的全部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攻读第二学士学位所学专业必须是与学生原学专业不同科类的其它专业; 4.第二学士学位的公共必修课,凡已获取学分的课程,均不再修读,原专业已学过的某些课程,经所选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认可,亦可免修。 5.学生毕业时尚未修完第二学位规定的学分,可留校续读,继续攻读第二学位。 第七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32af525f2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