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登为郡守》原文及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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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登为郡守》原文及译文赏析

田登为郡守 【原文】

田登作郡守,怒人触其名,犯者必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值上元放灯,吏揭榜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故语云:“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本此。(节选自《古今谭概》

【解释】

①笞(chī):鞭打,用竹板抽打。②州:此指郡。③值:遇到,碰上。

④上元:旧历正月十五为元宵节。⑤揭榜:张贴告示。⑥于:介词,在。

译文

田登担任一个郡的太守,他对别人触犯他的名字感到愤怒,触犯的人必须要用鞭子抽,于是整个郡的老百姓都把“灯”叫做“火”。正好遇上元宵节放花灯,官吏在集市上张贴告示,说:“本郡依照惯例放火三天。”谚(yàn)语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正是源于此。

注释 1)为:担任

2)笞(chī):古代用竹板或荆条打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鞭打,鞭笞,用竹板抽打


3)举:全 4)皆:都 5)谓:说 6)州:此指郡。 7)值:遇到。

8)上元: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 9)揭榜:张贴告示。 10)云:说。 11)作:担任。 12)于:介词,在。 13)本此:源于此。 比喻

比喻官大压人,仗势欺人,后喻在上者可为非作歹,在下者却处处受限。

【阅读训练】

1、解释:(1)作:;(2)笞:;(3)于:;(4)云:;(5本此:

2、翻译: 1)怒人触其名:

2)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 3、为什么“举州”皆谓“灯”为“火”?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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