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新财预[2005]10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2.01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2005年2月1日 新财预[2005]10号) 厅各处室、所(中心):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全面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的要求,结合中央、自治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新财预[2005]9号)精神,现将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资金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核、确立项目后,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通过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1 / 2 (二)综合使用专项资金原则。分类汇总、整合专项资金项目,把中央和自治区本级性质相同的专项资金捆绑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优先保证重点支出需要的原则。优先安排解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的重点支出项目,农业、科技、教育、计划生育等法定支出项目,地方财政必须予以安排的配套资金,其他社会、经济发展必须的支出项目。 (四)零基预算的原则。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进行审核、安排。 (五)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整合现有财政项目资金,一般情况下,1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项目不予安排。 (六)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谁用谁负责。自治区补助地县的专项资金,在明确资金用途的基础上,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地县,支出预算体现在地县财政。 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财力可能以及保证重点支出的原则,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实行分类编制: 一类项目:是指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审核汇总的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要决定中必须安排的支出项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纪要规定和中央财政要求地方必须给予安排的配套资金;关系自治区发展稳定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d7cdad1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98.html